【強制驗窗】涉違窗戶訂明檢驗要求 2人分別被禁修葺6及8個月
發布時間: 2021/12/03 12:16
最後更新: 2021/12/03 12:23
屋宇署今日(3日)表示,2人無履行或遵守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職責或要求,分別在沙田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定罪,被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6個月及8個月,並須支付研訊費用合共約82,000元。
涉及第1宗個案的承建商於2016年12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,確認已為馬鞍山一個住宅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,並認為該些窗戶屬安全,無需進行訂明修葺。其後,屋宇署收到該單位廚房的一扇窗戶墮下至大廈平台舉報,而該承建商未曾為該窗戶進行訂明檢驗。
涉及第2宗個案的承建商於2017年9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,確認已為大埔一個住宅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,並認為該些窗戶屬安全,無需進行訂明修葺。其後,屋宇署發現該單位部分窗戶欠妥,該合資格人士未有親自為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。
屋宇署重申,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時違反《建築物條例》的相關條文,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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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余思嵐